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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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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第二节 探索改革开放的新路子
  • 来源: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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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广州市开始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1979年,广州市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广东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指示,在农村大力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搞活经济,同时以流通为突破口,以市场为导向,开始了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

  一、改革首先从农村取得突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高度集权、以行政管理为主、缺乏活力的体制,调动中央、地方、企业和劳动者4个方面的积极性。还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实行包工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

  与中央改革思想相一致,广州郊县的农民群众也在进行改革尝试。1978年冬,从化、增城一些边远山区的生产队为了解决吃饭问题,自发实行了对粮食或经济作物的联产承包。但由于当时干部和群众对这问题的认识不一致,行动缓慢,绝大部分的生产队仍然实行不联产计酬的包工定额和大排工方式。1979年2月4日,省委批转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建立“五定一奖”生产责任制问题的意见》(“五定一奖”指定劳动、定地段、定产量、定成本、定工分、超产奖励),指出:“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是当前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中比较好的一种形式。”同时强调:“生产责任制原则上到生产小组,不要到个人,更不要到户。”此后,生产责任制开始推广。

  1980年6月,市委召开了县(区)委书记会议,落实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指示,搞活农村经济,建立生产责任制。会议定出具体措施: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蔗、果、花、鱼、药材、畜牧等种养业和山区林业,发展采矿、小水电、建材、建筑、农副产品加工等社队企业和家庭副业,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承认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已经建立起生产责任制的地方,要加强管理,健全措施,尚未建立的,要引导他们建立。

  这些措施在实践中起到很好的作用。1980年,广州农村85%的生产队建立起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扩大到95%,其中实行承包到户、包干到户形式的生产队占79%。1979~1981年三年共调减水稻面积19万亩,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在提高水稻单产、保证水稻总产不低于未调减种植面积的1978年的同时,3年间花生共增产46.6万担,相当于1978年花生总产的64.5%;糖蔗共增产52.3万吨,相当于1979年糖蔗总产的38.4%;塘鱼共增产18.7万担,相当于1978年塘鱼总产的1.2倍;多年生水果共增产75.4万担,相当于1978年水果总产的71%。1981年全市社队企业总收入8亿元,比1978年的4.25亿元增长88.2%。农业产值结构也发生变化,种植业产值的比重占45.2%,社队工业产值占41.4%,其他占13.4%。

  1982年1月,市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同年7月,市委召开郊县(区)委书记会议。这两次会议提出了“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郊县农村为城市服务”的方针,并提出坚持稳定政策、稳定生产责任制、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抓好推广新技术、组织新联合、开辟新的生产领域。会议提出的服务城市、富裕农村的方针成为此后发展城郊型农业的依据。

  1983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文件,肯定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和搞活农村经济的做法,提出了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道路问题。市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进行传达和讨论,并为进一步放宽广州农村经济政策制定了十条措施,包括允许农民跨地区、跨行业搞专业联合和服务联合,放手发展农民的合作商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请帮工;允许集资入股办各项事业和按股份分红;农村商业组织可以进行灵活购销,可以出省,可以进城,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有升有降;允许农民长途贩运;允许私人购买拖拉机、汽车等大型工具。对于农村体制改革问题,会议决定,1983年上半年先在增城进行政社分设的试点,1984年全面实行政社分设。

  此外,1983年初,市委、市政府还作出具体的政策性规定,鼓励和引导农民把多余的资金、劳力、技术投放到开发性生产上去,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荒涂(简称“五荒”),推动广州农村的开发性承包事业。

  在有关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1983年,广州农村专业户发展到9.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2%。专业户经营的项目有种养、加工、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经营形式有家庭经营,联产经营,跨乡、跨区、跨县经营几种,其中跨乡、跨区、跨县联营的新经济联合体有1.9万个,参加的农户有4000户,占农户总数的5%,主要经营种养业,开始形成广州农村的种养专业村,他们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商品率达70%以上。

  1983年,广州有5万多个农户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筹集资金,从事开发性生产。共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荒涂面积达139.6万亩,已利用的有121万亩,主要用于发展种养业。

  同年,广州地区虽然遭受了低温阴雨、暴雨洪涝、台风暴潮等严重自然灾害的袭击,仍然获得好收成。全年农业总产值为18.51亿元(含清远、佛冈县),比1982年增长4.55%。除糖蔗、花生外,农、林、牧、副、渔普遍获得增产,农业总产值与林、牧、副、渔业产值的比例为46.15∶53.85。

  与此同时,广州农村开始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全市农村建区133个,实行党、政、企分工,分别成立了区委会、区公所和区农工商联合公司。

  二、城市改革的探索和准备

  (一)放开价格,搞活流通

  搞活流通是城市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十年动乱导致的经济疲惫,以及长期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管理政策,导致市场上商品货源不足,物资匮乏,1978年广州居民需凭证购买的消费品达65种。1979年,市委提出了搞活购销的计划:敞开城门,疏通渠道,改革购销体制,放活价格,货畅其流。改革首先在水产品市场开始。1978年冬,广州放开部分水产品市场,在全国同行中办起第一间行栏货栈——广州河鲜货栈,对河鲜杂鱼实行自由购销,随行就市,议价成交。接着又办起咸鱼海味、塘鱼、海鲜品贷栈,开展议购议销。行栏货栈一出现,就对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活跃城乡物资交流起到良好作用。1982年,针对市场上鱼价偏低、农民不愿养鱼的情况,经过周密调查研究,对价格政策进行了改革,率先放开鱼价。市委、市政府总结了过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经验,顶住价格放开初期货少价高的压力,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的方针。在价格杠杆的刺激下,农民大养其鱼,产量迅速提高,鱼价逐步回落,从而为全面放开农副产品价格创造了良好的开端。1981~1983年,广州相继放开了禽、蛋、果的价格。1984年11月,市委颁布了《广州市蔬菜购销体制改革方案》,对上市蔬菜实行放开任务、放开流通渠道、放开价格。到1985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7大类农副产品——菜、肉、禽、鱼、奶、蛋、果的生产、经营和价格全部放开。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从1979年开始,广州市就敞开城门,放开农副产品市场,让10万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也鼓励外地企业进广州设厂办店,欢迎国内外商品进入广州,使国营、集体、个体经济自由竞争,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广州市区为中心,以广大农村和城市集市为依托的农副产品流通网络。1985年,广州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61个,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形式、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

  (二)扩大企业自主权

  这时期,广州工业部门进行了“扩权让利”的试点。197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按照五个管理体制文件组织试点的通知》精神,广州缝纫机工业公司、广州第一棉纺厂、广州化工厂等88家企业开展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扩大企业财权;实行按企业实现利润核定留利比例,提取职工福利金、奖励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允许企业对留成资金自行安排使用,并使企业的经营效果与企业和职工的物质利益直接挂钩。与此同时,广州绢麻厂等3家企业开展“独立核算、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试点。1983年8月,广州市有354家工业企业实行税利并存的第一步改革——利改税,1984年10月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1984年,广州市46家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和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

  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办法,并普遍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推行经济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有力地调动了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广州钢铁厂1980年实行了“亏损定额递减包干,增亏不补,减亏留企业,一包四年不变”的财政包干政策后,当年就脱掉了长期亏损的帽子,并略有盈利,1981年盈利380万元,1982年盈利640万元,1983年盈利1600万元,平均每年以翻一番的速度发展。

  1981年,为解决广州城市用水紧张、自来水厂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广州市决定给广州自来水厂实行“以水养水”的政策,即自来水厂的生产利润,除缴交交通能源基金和企业留成外,全部返还留作维护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1981年12月,广州正式实行“一费三养”(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收取市政建设费,实行“以水养水”、“交通费养交通”、“以园养园”)的特殊政策。

  1983年1月,在市委四届三次全体会议上,市委提出要坚决而有秩序地进行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把农村推行以“包”字为核心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扩展到城市工业、交通、商业、服务业、基建、科技、文化事业等各个领域。

  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漏洞也开始出现,主要是管理工作跟不上,一些方针政策和必要的管理制度、管理措施跟不上。从1980年开始,广州市的经济犯罪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乘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之机,钻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的空子,利用职权进行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假公济私、投机倒把的犯罪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立即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同年2月,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的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上,制订了执行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在坚持改革开放前提下打击犯罪活动的措施。

  2月,广州市委作出《关于坚决贯彻〈中共中央紧急通知〉的通知》,指出: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迅速开展反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的斗争,给予各种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有力的打击。为此,市委成立了“贯彻中央紧急通知领导小组”(1983年10月改为“中共广州市委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领导小组”),大张旗鼓地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

  1982~1987年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期间,广州市查处经济犯罪案件3232宗,其中以贪污受贿案最多(1843宗)。其次为投机诈骗案(495宗)、渎职案(312宗)、走私贩私案(128宗),盗窃案(191宗)等。在案受审查的党员1213人,国家干部1444人。处理结果:受党纪处分的635人,受政纪处分的714人,受刑事处分的583人(其中判死刑5人),追缴赃物(折款)1122万多元。已结案300宗,结案率92.8%。

  为了加强广州市的行政监督工作,1987年10月,成立了广州市监察局,撤销市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对经济犯罪的监督和执法成为广州市的一项常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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