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规定:“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监(纪)委的重要任务与职权。”1953年10月,市委纪委布置了受党纪处分的取消工作,对解放以来受党纪处分的237人(调出与开除党籍未计)全面进行鉴定,错误已改正而予以取消处分的51人,占受处分党员数的21.5%。1954年又取消处分208人。
市纪(监)委除经常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复议外,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精神,先后进行过多次案件复查工作。
1952年的“三反”运动,到7月时对犯有贪污浪费等错误的党员,大部分已作了处理。8月,中南局纪检工作会议布置要按照中央“严查宽办”方针全面进行复查。广州市复查工作于11月完成。对496名犯错误党员复查结果:开除党籍的58人降为36人,留党察看30人降为25人,撤销党内职务11人降为9人,警告、劝告28人升为60人,免予处分309人升为359人。因复查而减轻和免予处分的79人。
1956年,省工矿监察工作、审批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处理犯男女关系错误及肃反运动中各种问题的政策界限。市监委对上述性质案件有重点地进行了复查,有31人减轻或免予处分。
1961年,根据党中央“为着发扬民主,有必要对最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的指示及中共广东省委监委《关于复查甄别三年来案件的工作意见》,在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以监委为主,吸收2000名干部,积极开展工作。8月试点,1962年11月结束。这次复查甄别重点是,对1958年“反瞒产”、“拔白旗”和1959年反右倾整风运动处理的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对1960年“三反”、“整风整社”中由于政策界限掌握不够准,处理偏轻偏重,或出现的错案,全部进行排队过滤,凡认为可能有问题或本人申诉的都进行复查。全市共甄别党员干部及职工群众23710人,完成应甄别总数的98.5%。甄别结果是:原处分正确的占76.24%,部分修改的占7.99%,处分错和基本错的占15.77%。对党员甄别的结果是:受党纪处分的207人中,开除党籍17人降为9人,留党察看29人降为16人,撤销党内职务75人降为12人,严重警告57人降为29人,警告处分18人升为20人,免予处分11人升为121人,经甄别减轻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有222人。据统计,1958~1960年受党纪处分有5381人。
1979年初,刚成立不久的市委纪委(筹),边筹建机构边开展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指示,着手进行了历史案件的复查。按照市委的部署和内部分工,纪检部门负责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案件的遗留问题。为了做到有步骤地进行 ,1979年,重点复查了“反地方主义”的103宗案件。同时,也纠正了一些包括建国前的历史错案,其中经市委审批的这部分案件有43宗。1980年,重点抓了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的遗留问题和“四清”运动中的错案。其中全市复查了“右倾”的案件228宗;重点开展“四清”的机电、一轻、二轻、纺织、一商、粮食局等单位,当时受处理的干部有1139人,复查了1032人,占原处理案件的96%。此外,还复查了其他历史错案932宗。上述各类历史遗留案件,属市委纪委(筹)直接复查和审理的有174宗。1981年,注意清理“左”的思想影响,对市委纪委(筹)两年多来直接审理的269宗历史案件,又认真复查一遍,发现其中15宗尚有结论不应留“尾巴”而留“尾巴”,或处分偏重等问题,进一步按照党的政策作了恰当的处理。至1981年底,全市复查历史案件的工作基本结束。广州市“四清”以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处分的干部有20656人次,其中县以上干部760人次。市委纪委(筹)直接复查的269宗历史案件,有81%是冤、假、错案;各区、县、局复查的751宗历史案件,有56%是冤、假、错案。其中,全市由纪检部门复查改正错划右派5818人。通过复查和纠正冤、假、错案,分清是非,落实党的干部政策,使一大批干部放下了包袱,轻装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安定团结。
1982年后,除继续抓紧个别历史案件复查外,为了吸取历史教训,全市纪检系统建立了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初步实现了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了办案质量,错案率大大下降,案件复查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大减少。
1979~1990年市纪检机构受理党纪处分案件复查情况是:原案件处理于1949年9月30日以前的17宗(其中转非纪检部门复查4宗),1949年10月1日~1966年5月的9647宗(其中转非纪检部门复查的272宗),1966年5月16日~1976年10月5日的188宗(其中转非纪检部门复查的43宗),1976年10月6日~1990年12月的388宗(其中转给非纪检部门复查的7宗)。总计复查10240宗(其中转给非纪检部门的326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