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为了搞好党内外监督,市纪委对申诉举报的案件认真处理。解放初头3年共处理63件,主要是举报某些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违反政策、贪污腐化、压制民主、包庇反革命等。1953~1957年共处理1732件,内容增加了铺张浪费、工伤事故、违反统购统销等。申诉主要是对在运动中受处分不服。
1958~1960年,共处理7616件。“大跃进”时期举报内容主要是违反政策、强迫命令、贪污盗窃、生活腐化、虚报浮夸、工伤事故等,申诉主要是对划右派、犯“地方主义”、“严重右倾”、“严重个人主义”受党纪处分不服。1961~1962年,对“大跃进”以来受处分、批判的党员干部进行复查甄别。来信来访骤然增加,其中1962年有2328件,包括申诉647件、举报716件、反映问题965件。1963年以后,因城乡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工作团(队)全面负责,来信来访呈下降趋势。
党员对处分不服申诉,既是行使党章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对执纪工作的检验,有助纠正工作偏差。1956年,党员申诉49件,经复查29件,减轻和免予处分的14件,占申诉信的28.2%。1957年党员申诉112件,经复查60件,减轻和取消处分16件,占申诉信的14.3%。
1950~1966年,共处理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9411件。
市委纪(监)委1951~1966年处理来信来访情况统计
年度 总数 性质 举报 申诉 其他
1951 15 15
1952 48 38 10
1953 302 241 61
1954 106 57 18 31
1955 129 121 8
1956 429 363 49 17
1957 766 654 112
1958 280 231 49
1959 593 543 50
1960 425 339 60 26
1961 1031 770 183 78
1962 2328 716 647 965
1963 1393 525 260 608
1964 882 276 158 448
1965 414 233 111 70
1966 270 224 46
总计 9411 5346 1822 2243
市纪(监)委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很重视。1952年已设专人负责,建立了摘录、登记、批办、催办制度,领导亲自批办重要来信。1953年后,各级党委有专人负责,建立了必要的制度,基本做到件件有结果。1956年,市监委设立人民来信处理科,对直接查处和各单位报结果的,均能找来信人谈话,征求意见,并经一定会议讨论决定才结案。1961~1963年市纪委编印《情况反映》22期,选登群众来信87件,对促进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妨碍生产和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起到积极作用。1961年制订了《处理控诉、申诉工作办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业务范围、处理原则和做法,规定了登记、审理、转办、催办、统计、综合、归档制度。总结了四条工作经验:(1)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简后繁,要信先办,领导亲办;(2)联合有关部门办;(3)做好情况反映;(4)提高接访质量,减少重复信访。1963年4月2日,市委批转了市监委“关于四宗党员干部压制批评追查来信人情况报告”,作出了《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将检举信转给被检举人的规定》,下达各级党委。市监委又建立了处理结果的呈报和审查,要信存查及调阅登记、限级处理,摘抄交办等制度,以防止泄密和保护来信人。
1979年后,市纪委(筹)明确,搞好信访工作是落实政策、整顿党风、严肃党纪、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建立健全信访制度,注意保护检举人。1988年在全市纪检信访系统推行“目标管理考核记分制”,进一步提高了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979~1990年,市纪检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6.89万件次,来访1.23万人次;不属纪检部门业务范围的来信1.26万件次,来访2420人次。总共收到来信8.15万件次,来访1.48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