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1957年
胜利完成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后,1953年开始进入大规模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为适应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商品流通的发展,广州市改组了商业行政机构,撤销贸易局,相继成立第一、第二商业局、城市服务局(第三商业局)、粮食局和供销社以加强对商业的领导;新建了国营市食品、钟表眼镜、文化用品、针棉织品、商业仓储、水产供销、蔬菜、药材、糖业糕点、食品杂货、贸易、饮食业、福利等公司。1953年,根据管理与经营分开,采购供应与市场销售分开的原则,改革国营商业批发组织,在全国形成统一的工业品三级批发网:商业部在广州建立百货、医药、化工、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针纺织品7个一级站(后化工站、司合并,五金、交电站合并);省公司建立直属二级站、一二级站负责组织货源和商业内部调拨供应;市(县)公司设立批发商店(三级站)负责市场批发。农产品采购网的设置多种多样,一般设立基层采购机构和市公司直属采购机构两级。
为了协调发展国营、合作商业,共同组织好城乡市场的商品流通,适应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三次分工:1953年称为“商品分工”,即工业品主要由国营商业经营,手工业品由合作社商业经营。1954年称为“城乡分工”或“地区分工”,城市消费社并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转向农村。1955年称为“批发业务分工”,商品分工和地区分工相结合,即猪、糖农产品,国营商业从城到乡“一条鞭”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一般农副产品,合作社商业从城到乡“一条鞭”经营;工业品,县城以上由国营商业经营,县城以下由合作社商业经营;市郊国营商业下伸到沙河、芳村、东圃、五山、黄埔、江村、鱼珠、新洲、赤岗9镇。1953年开始对工农业产品的购销形式实行重大改革。为解决主要农产品供需矛盾,保障国家收购计划完成,保证市场稳定,加强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根据中央决定,年月,粮食、油料195312率先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1955年,生猪实行派养派购;1956年10月,规定一批重要农产品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统一收购。
为了把私营工业的生产纳入国家计划,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产品的收购也逐步发展为统购、包购、加工、定货等形式。1956年后,全部工业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采取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一次性收购等形式以掌握货源。对手工业产品,也分别实行包销、加工订货、选购、厂店挂钩、工业自销等多种形式进行流通。
1953年在推行批发商业国有化中,首先对私营批发商实行逐步代替政策。按照私营批发商的经营特点,分别采取:“转”,即辅导转业;“留”,即由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委托代理批发;“包”即停业后,从业人员由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吸收录用。对私营零售商,实行安排与改造相结合,通过经销、代销和单户公私合营等形式进行改造。到1956年1月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当年私营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的共5299户,资金2480.7万元,从业人员33092人,安排资方人员7954人在企业中担任各种职务,占在职资方人员的96.17%。对小商贩的改造,采取走合作化道路,至1957年底,参加公私合营实行定股定息的2037户,6562人;组成统一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作商店10843户,17667人;组成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合作小组26899户,41284人;名义上公私合营保持单干的5062户,7336人。随着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原来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体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形成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7年全市批发总额,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所占比重达90.5%;零售总额,国营商业占27.1%,公私合营商业占67.1%,私营商业下降到只占3%。
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原有零售商业网点采取撤点、合并。1956年私营、公私合营的商业(含饮食、服务业)网点,由15463户调减到11684户,减少24.44%。同年支援省内、洛阳、郑州等新兴城市,外调商业、饮食业、服务业44户,从业人员303人,资本223564元;外调支援广西、武汉、洛阳、郑州、北京和省内的商业干部职工3364人。
1953~1957年市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9.13亿元,其中,1957年7.17亿元,比1952年增长84.8%,平均年增长13.07%。比同时期全国增长指数71.32%多增13.48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