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为提高经济效益,落实船舶的责、权、利,充分发挥每一艘船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作用,选定“玉林”、“陆丰”两轮,在全国率先试行定船承包经济责任制。
定船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做法为:第一,定船定员。第二,船舶岁修、航修、备件费用及修理期包干。节余部分提取10%人民币作劳务报酬。第三,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岁修、航修、备件费用包干。年终节余部分提取20%人民币给船上作劳务报酬。第四,船舶物料费用包干。承包船每年的物料费用由船舶自行掌握使用(其中外汇可占35%)。年终从节余部分提取10%作劳务报酬。第五,船员休假路费和洗卧具费用包干。第六,船舶航行时间包干。如时间提前,仍按所核定天数给航贴,如时间出超,则不发航贴(但伙食费不扣)。此项内容的承包,只局限于航线、港口都比较固定的船舶。
实行定船承包经济责任制以后,两轮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节约了修理费,降低了成本,缩短了修船时间,提高了船舶运营率,克服了船员由于流动而产生的“临时”观念。船舶的责、权、利三者关系得到较好的体现,船员普遍关心船舶的营运和经济效益,推动了运输生产的发展。该公司在“玉林”、“陆丰”两轮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定船承包经济责任制范围。20世纪80年代初,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玉林”、“陆丰”两轮的定船承包经济责任制予以肯定,并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