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一个体育法制建设高潮。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先后出台了多部体育配套立法,广州市体育局(体委)也多次将立法任务列入工作规划或工作计划中,但由于多种原因,这项工作的思路、经费、基础研究,乃至对口工作联系等,都难以得到根本落实。面对困境和挑战,市体育局新一届党委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和部署体育法制工作,使广州市配套立法工作在2002年7月30日得以进行实质性开展,成立了局立法领导小组,下设局立法工作办公室,挂靠市体育局宣传处(后该处更名为法规宣传处,局立法工作办公室撤销),广州市体育配套立法工作正式展开。
“体育可以为国争光,也可以为国增利。”体育产业是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并列的体育行政部门三大工作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引人注目的新生事物。改革开放后,以汤尤杯世界羽毛球团体锦标赛、中巴国际足球赛、六运会、九运会等为代表的体育竞赛表演业成为广州体育产业的优先发展领域。因此,制定《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一经市体育局提出,就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广州市启动体育配套立法工作后的第一个立法项目。
2003年5月24日,《办法》经《印发广州市2003年度政府规章计划项目的通知》(穗府办〔2003〕24号)批准立项,由市体育局负责起草。在此后两年多的调研、起草、协调和论证过程中,多位市领导亲自过问并给予指导,李卓彬副市长专门调阅立法草案,作出重要批示,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和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有关汇报会、论证会和协调会进行专题研究,全体起草人员付出了大量心血,使《办法》草案在经过12次重大修改后趋于完善。市长张广宁于2005年6月20日主持广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并于2005年7月31日签署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五十三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主要原则等;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规定举办人的概念、举办条件、举办程序、备案和赛务公开等;第三章:权利义务,包括举办人权利义务、社会公众权利义务等;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监督内容、监督主体、监督措施和保密义务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措施;第六章:附则,规定《办法》的除外条款和生效时间。
《办法》创造性地采用了“手段分类法”(即把采用市场手段作为标准)界定其适用范围;规定了具体的举办条件和名称管理规则,强化了体育组织在体育竞赛表演事务中应有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设专章规范权利义务,保护各类主体的正当权利;设立“分级准入,属地监管”的核心制度,对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全面取消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度,充分体现了广州立法思路的创新和政府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办法》是关于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的基本法律规范,其立法目的是繁荣广州市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进一步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行为。因此,《办法》不但是广州市首部与国家《体育法》配套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实现了广州市体育立法“零”的突破,同时也填补了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体育竞赛表演市场法制监督的空白,对于促进广州市成功举办2010年亚运会和实现创建全国一流体育城市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