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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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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制度
  • 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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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较早的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广州,使房屋租赁活动十分活跃,同时也给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方面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期间,城市管理法规发生了新变化,如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废止、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等,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2003年,广州市政府开始部署《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的制订工作。《规定》在广泛征求全市各个单位的意见、上网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最后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51起实施。这是国内首个从行政综合管理角度全面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

房屋租赁综合管理是《规定》的一大特色。与1995年颁布实施、200551日废止的《办法》相比,《规定》对于因房屋租赁而引发的治安、消防、计生、规划、税务等问题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具体规定。《规定》确立了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制度,即房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计生、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

1995年颁布的《办法》,在规定市、区租赁所的职责分工方面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其规定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市租赁所和区租赁所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出租的主体是否为特别的机关单位和房屋租赁是否涉外进行划分,分工标准欠缺明确性,容易导致管理缺口或者双重管理现象。针对租赁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规定》制定了更为科学的管理体系: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调研,指导、监督区租赁所、街镇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实施;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房管部门开展对辖区内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整顿工作,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房管部门查处。这种分工明确、垂直管理的体系,明确了市、区租赁所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公安、计生、税务、工商、规划等工作紧密相连,涉及多方管理,要规范好房屋租赁市场,公安、计生、税务、工商等方面的管理都必须到位。《办法》仅用一款条文简单地规定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该办法。《规定》改变了这种简单、概括的立法方式,实行综合性立法,系统地规定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为推动各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该加强对租赁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对于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告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规定》一改以往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将原来的审批发证管理改为合同备案管理,取消核发“房屋租赁证”,改为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更具进步性和前瞻性的是,《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九种不得出租的房屋,另一方面取消了不符合出租条件不得登记的规定,把不得出租但事实上已经出租的情形也纳入了管理范围。《规定》对房屋租赁管理模式进行了重要调整,降低了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门槛,提高了租赁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的积极性。2004年,广州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6.44万宗,租赁登记备案面积1003.3万平方米。《规定》自200551日实施后,广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大幅度提高。其中2006年,广州市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37万宗,租赁登记备案面积3821万平方米。

《规定》还明确了租赁管理信息交换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涉及和产生的管理信息、租赁信息范围广、数量大,包括房屋登记备案信息、职能部门的危房信息、违法建设信息、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和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巡查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成交信息和管理服务区域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信息等等。《规定》明确规定了租赁管理信息的交换制度,不仅要求各基层单位定期逐层上报租赁信息,而且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或定期互报信息,促使有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此外,《规定》有效利用互联网对外发布各项房屋租赁信息的有利条件,进一步优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技防建设。这些制度使租赁管理信息从不同角度实现了“点—线—面”的综合流转,形成了各相关单位、部门参考利用的良性互动。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掌握了大量关于出租屋的信息,得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的配合,大大降低了对出租屋管理的难度。因此,《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业务行为作出规定,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也参加到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中来,扩大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渠道。

便民服务是《规定》的另一大特色。《规定》实施以前,一般房屋租赁由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租赁登记和管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均须到房屋所在区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为了解决租赁登记备案不便的问题,《规定》将房屋租赁管理的重心下移,明确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把房屋租赁管理落到基层,不仅减轻了区租赁所的工作负担,也方便了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事务。

此外,以往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暂住登记、计生证明等证照和出租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都必须到各证照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办理,手续繁多,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规定》明确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流动人口计生证明以及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让租赁当事人享受到“一站式”服务,大大减少了办理相关手续的环节。针对房屋租赁转手频繁的状况,《规定》明确,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向有关部门查询房屋的规划、消防等情况,不得增加登记备案申请人的负担。《规定》还增加了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老百姓可以免费在街道、镇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或者获得租赁信息。

《规定》为规范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规定》实施后,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管理,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积极配合广州市政府进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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