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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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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保障代表提议案权的地方性法规
  • 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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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议案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大代表提议案权,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早在1995年,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的若干规定》,这是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该规范性文件主要对代表议案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该规范性文件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范围、条件、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议案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如议案的内容具体应当涉及哪些事项难以把握,议案的提出、处理程序方面也不够规范和完善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提议案权的行使。

2004年年初,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在总结代表议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保障代表提议案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该项立法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全国也是首个专门规范代表议案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对此既高度重视,又认真审慎,经过深入地调查研究,草拟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多次座谈会,分别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以及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同时,向全市500多名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邀请广州地区部分知名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在综合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草案稿)》。这项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二审通过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5年3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后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二十五条,对立法目的、议案范围、受理程序、审议程序、处理程序、监督检查、调研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规定了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代表议案是人大代表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其所具有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特性,是它与代表建议、意见的主要区别。《条例》第四条对八类可以作为代表议案内容范围的事项进行了概括。二是规范了代表议案提出、处理的程序。一方面,《条例》关于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预交议案的规定,为代表议案提交大会审议提供了程序可能。考虑到代表大会会期一般在大会举行前由常委会确定,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工作的需要,《条例》专门规定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之前把拟提的议案交给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这一规定可以使常委会提前了解拟提议案的内容,便于在筹备工作中做好准备,如在大会议程上考虑预留审议议案的机动时间等,为大会审议代表议案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另一方面,《条例》还原了议案作为代表“动议”的法定性质,纠正了以往直接将议案原案向政府等国家机关交办的做法,同时细化了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的程序,使代表议案的提出、处理有章可循。三是加强了对大会、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实施监督的主体与形式,对维护权力机关的权威,进一步保障代表的提议案权可以起重要的作用。四是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保障代表为提议案进行调研的权利。代表调研是否深入,直接关系其能否提出高质量的议案。调研要花费代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需要相关机构和部门提供保障。《条例》明确把代表为提出议案进行的调查研究定性为“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给予支持。这意味着人大代表在进行议案的调研工作时,将能够依法得到更好的人力、物力保障。

此项立法,将有关法律关于代表议案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了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以及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等,强化了代表议案制度的操作性,为提高代表议案的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尤其是《条例》试图通过程序的规范化运作,还原了议案作为“动议”法定的固有属性,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领导的肯定。到2010年,已有10个由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包括6个法规案和4个决议、决定案)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表明《条例》实施后,代表议案上升为广州市的法规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已然成为常态,这无疑是地方人大自觉创新的一个典范,在全国也是独树一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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