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2002年10月1日,广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先行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断增加,到2001年,广州市日排放量达4630吨,处理每吨垃圾所需费用大约80元(不含运费),生活垃圾处理面临巨大的压力。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大型环保基础设施,从立项、投资、建设到运行和管理全部依靠政府拨款。由于政府财力有限,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缓慢,制约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无害化处理进程。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0年广州市开始酝酿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物价主管部门先行开展调研论证和成本审核。2001年1月19日,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请示》,阐述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提出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初步方案。2月2日,市政府批复同意按程序推进。
2001年4月26日,市物价局主持召开“广州市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听证会”,应邀参加听证会的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机关、企业、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员代表共42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有利于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的代表认为,听证方案所拟的标准偏高,应适当降低。
听证会后,市物价局对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进行了修改。5月24日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提出了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意义、原则、标准和办法。6月18日,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12月13日,省政府副省长欧广源批示,同意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广州市在认真核算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保本原则从严从低制定。
2002年7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报送的《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报告》。9月1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解决生活垃圾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设施建设、维修和营运费用,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和管理使用,与已在收取的居民卫生清洁费一并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排放的生活垃圾每桶(0.3立方米)6元。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广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建立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加快广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