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亏损可补助
补助对象
广州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上一年度实现盈利。
对于符合我市及新兴产业发展导向但上一年度出现亏损的初创型、成长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过市国资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审核后,报市国资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补助对象范围并实施补助。
补助方式
自2015年起,每年从国资收益超基数收入中安排,其中,2015年安排不超过3亿元,2016-2017年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由市国资委根据单户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实际增长额度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