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一、民族工作
据1953年全国人口第一次普查统计,广州市有汉、回、满、壮、蒙古、黎、瑶、傣、苗、藏、彝、布依、民家(白)等13个民族,以汉族为主,汉族占全市人口的99.705%,12个少数民族有4478人,占全市人口的0.295%。1990年广州市民族成分增为41个,与1953年比,增加了维吾尔、朝鲜、侗、土家、纳西、土、毛难(南)、仫佬、哈尼、畲、高山、达斡尔、羌、傈僳、京、哈萨克、撒拉、仡佬、阿昌、拉祜、鄂温克、东乡、景颇、柯尔克孜、布朗、俄罗斯、水、佤等29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增为2.05万多人,占全市人口的0.521%。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增城县正果镇畲族村,聚居着畲族同胞260多人。
新中国建立后,各级党政部门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行为。广州市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享有平等权利,对少数民族参加各级人代会的名额作了特殊照顾,他们以平等地位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贯彻长期合作的方针,对他们在政治上有所安排,生活上有所照顾,经常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各项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他们到各地参观学习。广州市政府设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照党对少数民族的方针政策处理有关少数民族的事务。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民族团结,1952年市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凡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的精神,规定了逢伊期兰教的开斋节,凡信仰伊斯兰教的广州市机关、部队、工厂、企业学校内的工作人员及学校学生,由各单位一律自行给假一天,并放宽宰杀牛羊限制,免征税款。
1953年,市委发出通知,要求党内外干部学习民族政策,有重点地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甚至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等现象,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要求有少数民族的单位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向职工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加强各民族的团结;要很好地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解决回民牛肉、花生油供应等问题。
1957年以后,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左”的错误,影响了同少数民族的联系。“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工作遭到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段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宣传和检查落实民族政策 1979年,市委决定恢复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工作。通过传达全国、省的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举办学习班、组织讲座、召开各类型座谈会等,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并检查、落实民族政策。如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回民饮食店和回民牛肉供应点,检查、解决存在问题。1979年恢复了回民干部、职工传统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放假;恢复3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回民饮食(饭)店。越秀区对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光塔街、大南街配备了民族干部。
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 1985年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帮助我市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意见》。根据增城县畲族村地处山区,交通闭塞,群众生活贫困,文化落后的状况,市、县首先拨款帮助修通公路、赠送汽车、安装电线和自来水管、扩建小学,推动他们发挥山区优势,搞好生产,发展经济。从1985年开始,该村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群众收入增加,绝大多数农户建了新房,适龄儿童绝大部分入学读书。1984年帮助回满族群众集资创办民族经济服务公司,开设民族贸易部,与港商合作筹建民族宾馆。给市区两间民族小学增拨教育经费,加强师资和配备民族干部。同时,市政府还拨款38万元帮助回民小学扩建新教学大楼。从1982年开始,市每年都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体育比赛,并成立了少数民族体育协会,以推动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1989年少数民族单独组成代表团参加广州市第十届运动会。
活跃基层民族工作 广州市4个中心区(越秀、东山、荔湾、海珠)已建立82个联络小组,有联络员390人,成为各区、街民族工作的一支骨干队伍,起着政府与少数民族群众加强联系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区相继成立了少数民族联谊会,市也成立了回、满族联谊会,活跃了回、满族群众工作,并开展了海外回满族同胞联谊活动。
促进民族团结 1984年,广州市召开了首次全市民族团结表彰大会。1987年召开了广州市少数民族“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分子表彰会,还推荐10名少数民族代表出席省民族团结表彰会,3名出席全国民族团结表彰会。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选举和安排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据1990年统计,广州市少数民族方面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省、市、区人大代表37人,政协委员39人。
二、宗教工作
广州市有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等5种宗教。广州解放初期,有教堂寺观共156间,宗教职业人员626人,信教群众约计3.2万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重视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原理和宗教特点,制定了正确的宗教政策。1951年11月,市政府成立了宗教事务处,推动全市宗教团体进行一系列的教制改革,依法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在广泛发动教徒群众和团结尽可能多的宗教界人士的基础上,在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和道教中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反对反动势力的斗争。在斗争中,驱逐了教会内的帝国主义分子,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接办了外国修会、差会和中国教会举办的文教、医疗、救济事业,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正确方针。在宗教活动方面,政府支持、保护爱国爱教的宗教组织和正当的宗教活动。市政府对没有自养能力的宗教职业者发放救济金;对有代表性的宗教职业者发给特殊照顾金;对有特殊宗教习惯的教徒给以食油、肉(牛)食补贴;对宗教组织出租的房产免征所得税。政府还拨出专款维修寺观、教堂和宗教的文物古迹。
由于广州市的宗教信仰政策和对宗教信徒的统一战线政策得到了各级党组织的重视和执行,使广大信教群众和全市人民一道积极参加了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但是,自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干扰,把思想信仰上的差异当成政治问题,在宗教职业人员中错划了一批“右派”分子。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各寺庙教堂的经典、文物 、设施被毁,宗教职业人员被揪斗、遣送,宗教生活和宗教爱国组织被迫停止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对宗教问题的正确方针政策逐步得到恢复。1979年恢复了宗教工作机构,认真抓了宗教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宗教的管理,各宗教爱国组织相继恢复和建立,重点寺庙教堂先后修复开放,使信教群众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市委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争取、团结、教育工作,调动他们为“四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这段期间的宗教工作主要有:
落实各项宗教政策 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补发了宗教界人士“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冻结的工资;退还被查抄的财物;退还宗教界人士被占用的住房;教会团体被冻结的存款解冻;房管部门把宗教房产退还给宗教团体,并补发被停发的租金,交回宗教团体管理使用;帮助各宗教团体恢复机构并开展活动。至1990年恢复开放的教堂寺庙共有24间。
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堂寺庙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强领导力量和人员思想素质的培训教育。抵制海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1983年以来,先后取缔了由海外宗教势力在广州市发展建立的“呼喊派”、“天父女儿”、“灵仙真佛亲”等反动或邪教非法组织。根据省、市有关宗教活动管理法规,对地下宗教活动点,做好调查和教育疏导工作。
帮助宗教团体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联系各教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和“三自”办教方针的教育。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各宗教团体神职人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每个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项宗教政策教育、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帮助各宗教团体做好接班人的培养工作。近年来,各教共选送了46人参加各级宗教院校学习。新安纳牧师12人,晋升神父2人,新吸收僧人8人、道士7人,引进阿訇1人。同时,帮助各宗教团体调入工作人员,充实骨干力量。
做好对外宣传接待 各教堂、寺庙,自1979年以来,通过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宗教组织领导人、宗教信徒及旅游者,宣传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争取了朋友,扩大了海外统一战线。1980~1990年,广州市各教堂、寺庙接待外国友人、宗教徒、“三胞”共1053批,6645人。
支持各宗教团体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增强自养能力 支持天主教石室堂利用教会自有房屋开办了石室招待所,与市交运医院合作举办康复中心,为伤残人员提供服务;基督教成立“广州市仁爱社会服务中心”,开办专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儿童,兼有教育治疗科研综合性的幼儿园和为老人服务的“松柏俱乐部”,得到社会好评;佛、道教根据本教习惯和寺观游客较多的特点,开设服务部和招待所,为信徒和游客提供方便,也增加了自养能力。此外,各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人员还向残疾儿童学校、市教育基金会、灾区、抢救大熊猫、修长城等,捐款共15.67万元及衣物、教育器材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