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一、党风党纪教育
1953年8月至1990年的37年间,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上级部署,认真抓了各时期党风党纪教育。1954年,组织党员学习中共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和朱德在第二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上所作的《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的报告,使党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党纪教育,对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1956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结合政治运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1957年,根据市委关于“采取运动形式,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宣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机关内部大力宣传贯彻了这一活动。1959年,在抓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中,对党员干部进行了遵守五项纪律教育。1960~1961年,开展“新三反”(反官僚主义、反铺张浪费、反贪污盗窃)运动,教育党员运用整风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和纠正“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等错误,转变思想作风。1963年,紧密围绕以支持农业为中心,大张旗鼓地处理重大典型案件,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1963年后,特别是“四清”运动,反复强调阶级斗争和两条道路斗争是“一切工作的纲”使党内政治生活出现不正常现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风党纪教育,主要从查处党内违纪案件转移到同时抓党风上来。贯彻“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党风党纪教育贯穿到纪检工作全过程,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教育,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道德、党性、党法、党纪、党规、革命立场和原则、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等教育。1984年,根据中纪委和省、市纪委部署,紧密围绕经济建设,结合整党,把抓党风作为重点,以纠正建房分房中不正之风为突破口,加强对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审查处理各类违纪案件,严肃了党纪,支持了改革开放,促进了党风的明显好转。1985年,制定了落实抓党风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市直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抓党风党纪建设职责范围。1986年8月,根据市委《关于开展全市党风党纪检查的通知》精神,组织对市直机关进行党风党纪检查,着重检查中纪委七次全会指示的党风建设任务的贯彻情况。1987年,围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中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市纪委工作会议精神。1988年在注重抓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同时,进行了党风检查,先后总结了市机电局、房管局等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经验。1990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精神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在市直机关形成“廉洁、高效、开拓、务实、服务、团结”的新风,制定了机关工委抓党风、保廉洁六条措施。自1980年以来,市直机关纪检部门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不断防止和克服“左”和右的两种倾向,使市直机关全体党员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违纪案件查处
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进行。解放后头3年,积极协助市委查处贪污盗窃、腐化堕落、官僚主义、强迫命令、严重泄密和丧失立场、包庇反革命分子等重大违纪案件。1952年“三反”运动中,查处了一批贪污案件。1954~1956年,着重查处贪图享乐、腐化堕落,以及违反党纪国法、对群众批评实行打击报复、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据统计,共处理大小案件29件,办理取消处分案件32件,维护了党纪国法。1957~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由于“左”的失误直接影响党的监察工作。1958年,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三抓”任务,即着重抓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案件,抓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案件,抓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1960年后,在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的3年中,认真查处经济领域中的违纪案件,对保证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贯彻,发挥了积极作用。这类案件,主要包括围绕“新三反”运动查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商品走后门等违法乱纪典型案件,查处擅自动用、私分国家物资,搞计划外基建,进行非法协作等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案件。1963~1966年,集中大部分力量投入城市“五反”(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和农村“四清”运动中的案件查处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委对市直机关党委赋予了一定的审批权限,案件查处工作以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中心,按照规定权限,着重查处经济案件,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后,认真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案件。1986~1990年,市直机关有77名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其中开除党籍14人,留党察看16人,受严重警告处分22人,警告处分25人。
三、基层评议机关单位活动
1987年3月,市委、市政府作出开展“基层评议机关单位,市民评选服务单位”的决定。这是市委、市政府为发挥基层和群众民主监督作用,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而开展的一项活动。同时决定“基层评议机关单位”活动,由市直机关党委牵头组成评选委员会。为此,同年4月,市直机关党委成立了调研室,负责市直机关基层评议工作。基层评议机关单位的评选范围,是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总公司。经评选的最佳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直属机关为基层服务最佳单位”称号。到1990年底止,市直机关已开展了3次评选活动。1987年授予市财政局等10个单位、1988年授予市委办公厅等12个单位为“最佳单位”称号。198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该项活动由过去一年一次表彰改为两年表彰一次。1989~1990年,授予市直机关工委等14个单位为“最佳单位”称号,市纪委机关等15个单位为表扬单位。
在开展这一活动中,市直机关工委注意从思想、组织、作风上加强内部自身建设,把“廉洁、高效、团结、服务”作为机关建设重要内容,在市直机关起表率作用。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严格遵守住房分配、用车、接待、开会等制度规定,不搞特殊化;在改进机关领导方法方面,坚持工委联系点制度,认真听取机关干部对机关党的工作意见;在努力提高观念方面,积极为基层做好事、办实事。仅1989年,先后为基层教育播放录像300多场次,近2万人次观看,播放录音带6盒,近1.2万人收听;提供学习资料7万册。举办了10期轮训班,1036人参加了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