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1911年11月广州光复后,广东军政府为建立民主政治,进行了一系列可贵的探索,广东临时省议会的成立,便是其中一项重要措施。
在广东独立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广东各团体代表大会,实际上是受士绅巨贾操纵的临时议事机构,并不真正反映民意。宣统三年(1911)12月5日广东各团体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参督黄士龙提出所谓统一军权的建议,企图独揽兵权。受黄士龙操纵的商界代表更提出“三督分权治事”建议,暴露出代表大会严重不纯的问题。为建立广东省级政权的民主政治,胡汉民、陈炯明、朱执信等经商议后,决定依照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通过选举,组织临时省议会,作为广东省级立法机关,并制定和颁布了《临时省议会选举法》。《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1岁,有广东籍或本国人在广东居住满5年以上,秉性良好,不担任军警公职的人,都有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议员名额为120名,同盟会代表20名、军团协会代表21名,华侨代表12名,学界代表9名,“自治团”1名,各地区代表57名,并规定其中女性议员应占10名。
同年12月16日,广东临时省议会在广州成立。选举结果,曾任清广西候补道的黄锡铨任议长,同盟会会员卢信、基督教徒谢己原为副议长。同盟会女会员庄汉翘、女华侨李佩兰等10名妇女当选为议员。同盟会员在议会中占了多数。临时省议会是代议政治的象征,它与咨议局有本质的不同。它取消了咨议局对议员的功名和财产的限制,并给妇女以参政权,扩大了民主,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也反映出革命政府的民主精神。特别是妇女出任议员,在中国和远东都是创举,广东临时省议会也是当时全国唯一有女议员的省议会。
临时省议会从成立至1913年2月结束前,曾提出了许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建议,对政府的工作也起到了监督作用。宣统三年(1911)12月24日,临时省议会开会,推举汪精卫为广东都督,因汪坚辞,陈炯明仍留任。后又增选出杨永泰、徐傅霖、司徒颖、卢信为南京临时政府参议员,并通过筹集革命经费160万元的筹款议案。在沙俄侵略蒙古时,临时省议会又决定拨200万元公债票为征俄军饷。
1913年2月,广东临时省议会改组为正式议会,罗晓峰任议长。新成立的省议会中,没有妇女代表,同盟会员的议员减少。同年4月27日,省议会发起召开中华民国省议会联合会成立大会,通电反对袁世凯政府的善后大借款。6月18日,发表《讨袁通电》,历数袁世凯十二大罪状,号召各省倒袁。8月龙济光入踞广东后,省议会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