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节选自《志书续修与实践思考》 作者:程慧)
修志是政府职责、政府行为,同时又是一项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地方文化建设系统工程。鉴于修志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面广、时间周期长、社会认知度低的实际情况,必须从政府层面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从首轮修志起,市方志办就以较强的管理意识,重视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重点是努力推进从政府层面建章立制,使修志工作由主要依靠“人治”和行政手段逐步向主要依靠政府规章制度管理的依法修志的方向迈进。
1985年和1998年,经国务院同意先后颁布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定》,为我们从政府层面初步形成一些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首轮修志,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建立了《实行〈广州市志〉编纂工作三级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修志主编责任制的规定》;二轮修志,同样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建立了《〈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纂工作责任制》。
2005年1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实施《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这在全国地方志系统属首创,标志着广州修志工作的基础业务向以政府制度管理迈出了一大步。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年报制度》至2011年初失效。市方志办于2011年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年报制度的准备工作,并形成文本报市法制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将原制度名称修改为《广州市地方志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12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正式公布实施。《管理办法》共18条,包括年报工作的主要任务、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报单位的职责、年报具体要求、审查验收、保管利用、表彰和处罚等内容。《管理办法》体现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是在《年报制度》基础上的发展,其公布实施,对进一步强化年报工作的有效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在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相继颁布施行后,自2009年起,市方志办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草拟规章文本、广泛听取意见,着手制定《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2011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并于11月以市政府第60号令向全市公布,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重视对国务院《条例》和广东省《规定》基本原则的认真遵循,尤其重视结合广州实际,认真总结和吸取全市两轮综合志书编修、综合年鉴编纂及资料年报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充分体现出鲜明的广州特色:首次提出开门修志、修志成果全社会共享原则;首次提出志鉴编纂应实行质量监控;首次对街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社区志、村志的编纂作出规定;首次对地方志工作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首次提出地方志文稿应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明确地方志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规定地方志书和年鉴必须备案等。《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是广州市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规章,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推进广州依法修志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创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编纂工作三级责任制”到“资料年报制度”,进而制定《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和《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管理办法》,地方志工作逐步走上主要依靠政府规章管理的轨道,开启了广州依法修志,地方志事业依规管理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