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十九年。(1754年),粤督因外商对“公行”不满,设定商人保护制;次年,对公行商业交易等事宜,都加以限制,又令资本不足的商业歇业。因而外商纷纷抗议,而清廷对此极为冷淡。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以英人洪任辉不遵守中国法令案为由,下令“洋船只许在广州收泊”,封禁江、浙、闽三处口岸,限定广州为唯一通商口岸。并规定外国商人必须通过广州“洋行“ 进行贸易。接着还陆续颁布各种指令、章程,制止外国商人在中国任意活动。这种限定广州一口贸易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不平等的《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五口通商前),历时85年之久。
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不断与清政府发生矛盾冲突,清政府对外国人规定了防范条例,并作了多次调整,日益严厉。如在1760年颁布了《防夷五事》,1809年颁布了《民夷交易章程》,1831年颁布了《防范夷人章程》,1835年又颁布了《防范夷人规程》等。其主要规定如下:
1. 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外商通常须于阴历九、十月随洋船回国。如届期因货、款未清,不能回国,只能酌留一、二名司事者,到澳门去过冬。
2. 外商到广州,必须住在行商为之特别建造的“夷馆”里面,其生活、行为由行商负责照管。外商不得任意闲逛,不得乘舟游行江上;也不许民人出入夷馆,以免互相“结交引诱”。外商如有置买货物等事必须外出者,须由行商及通事(翻译)亲自伴随。(后经英商提出异议,乾隆末年规定外商可于每月初三、十八两日,由行商派人带赴海幢寺、陈家花园游散,但日落即须回馆。1816年又改为每月初八、十八、二十八日3次,每次10人,前赴海幢寺花地游散,由通事陪同,日落回馆。)
3. 外商雇用中国民人(看门、挑水、挑货等)加以限制,不许雇用中国仆妇。
4. 外国妇女(外商或大班的眷属)不许居住在广州夷馆,只许停留船上或居住澳门。
5. 禁止中国行商拖欠外商银两,违者“照结交外国、诓骗财物问拟”。一经查出行商拖欠外商巨款,即将其革职充军,并将其资财房屋田严等,全部折变抵债,如仍不足抵债,则勒令其他行商摊还,甚至是粤海关垫付。
6. “夷船”停泊的地方,拨派兵丁加强巡查。
7. 禁止偷运枪炮到商馆。
8. 夷船到中国后,不入口纳税,而在外洋湾泊,走私漏税,贩卖鸦片者,立时予以驱逐。
以上的对外商管理规定,固然有一些过于苛刻专横,体现了某些闭关政策的精神。但有一些也是为防止外国侵略而采取的完全正当合理的措施。然而,由于清政府的腐朽,和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蓄意破坏,上述各项规定,无论正当与否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此外,清政府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商人出海贸易也采取了禁止和限制的措施:
1. 对国产货物出口严格限制:粮食(包括豆类)、铁及铁器(包括铁锅、铁钉及一切废铁)、硫磺、硝等物,均严禁出口,丝及丝织品、茶叶、大黄的出口量严加限制。禁止茶船出洋贸易,闽、浙、皖等地的茶叶,必须由内河过五岭运赴广州,通过行商卖给外国。如直接出洋贩运,则视为“通夷”,商人治罪,茶叶入官。
2. 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沿海各省渔船只许用单桅(福建省可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舵工水手不得超过20人,捕鱼不许越过本省境界。出洋贸易的海船仅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载重不得超过500石,舵水人等不得超过28名。还规定:严禁将所造商船租于他人,或租用他人之商船,更不许打造海船卖给外国人,“其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人与卖船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615。)。又严禁中国商人在外国打造船只带回中国。
3. 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商民出海,每船的舵水员28人;所带口粮按路程远近,每人每日准带食米1 升,余米1升;自卫防盗武器,每船限带两枪、火药30斤。
4. 禁止中国史书出洋。外国人到中国,不得收买史书,中国人不得将史书卖给外国人,“违者将卖给之人,照代为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注:《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615。)。
上述那些闭关政策,它不仅仅是封闭了外商,也严重地封闭了自己,并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