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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20-05-20
  • 浏览数:

各区地方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本市年鉴工作的管理,保障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和质量,发挥年鉴工作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等。

  第四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密、著作权、广告、出版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和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年鉴编纂出版应当做到观点正确,框架科学,内容全面,记述准确,资料翔实,注重创新,突出年度特点、地方特点和行业特点,编写规范,实用易检,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年鉴工作的领导,成立年鉴编纂委员会,将年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年鉴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年鉴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鉴管理办法、工作规划、编纂方案和编纂业务规范;

  (二)组织编纂出版本级地方综合年鉴;

  (三)对下一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本级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编纂出版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开展年鉴业务培训、理论研究、年鉴评议、质量评价、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年鉴工作的部门,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制订本级地方综合年鉴编写大纲和体例规范,组织编写及评议、质量评价、出版、赠阅、数字化、网络化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本级地方综合年鉴供稿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确定为地方综合年鉴供稿单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本单位年鉴工作的领导,将年鉴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编写人员,落实业务经费,支持编写人员参加年鉴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为年鉴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年鉴编写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情况,具有较好的写作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存史意识,并参加年鉴业务培训,掌握年鉴业务知识。年鉴编写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若有变动,应当及时将人员名单抄送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一年一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 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供稿单位负责初审,通过初审的年鉴稿件经供稿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复审,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对年鉴稿件进行评议。年鉴编纂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终审。

  初审的重点是:资料真实准确,记述完整,内容体现年度特点和行业事业特点,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等;复审的重点是:框架科学,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编写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得当等;终审的重点是: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质量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年鉴编纂工作进度,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40册样书和电子文本。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5册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年鉴工作应当建立统计制度。每年3月底前,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地方综合年鉴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的编纂出版情况进行统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年鉴人才引进制度,可以采取聘用、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年鉴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采取聘用、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内部编印或公开出版部门年鉴、行业年鉴、功能区年鉴,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聘用、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内部编印或公开出版综合年鉴,并接受所在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采用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编纂出版年鉴的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和审查,严把年鉴的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体例关、文字关和出版关。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有关年鉴资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报酬。参与年鉴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单位合作,扩大年鉴影响力;加强年鉴资源开发利用,通过交换、赠阅、免费借阅及在互联网上公布等形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年鉴质量评价活动,并适时对在年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在年鉴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二十一条 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无故拖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年鉴编纂出版进行审查,未履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责的;

  (二)故意在年鉴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三)年鉴经批准后,擅自修改其内容的;

  (四)未经批准,将年鉴文稿交付出版的;

  (五)拒绝将年鉴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实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或者损毁的,或者个人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 擅自编纂出版以本市、区、镇、街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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