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各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业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处认真贯彻执行,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办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以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发改〔2017〕888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办在起草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作出判断。
政策措施确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在起草过程中负责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多个处联合起草的,由牵头处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处参与审查。
第三条起草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利害关系人把握不准的,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处应当通过广州市情网或者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挂网公告,并明确征求意见的依据是《意见》和《细则》。挂网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除依照前款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外,起草处还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有关会议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第五条政策措施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或规范性文件,依照相关立法程序规定,在起草过程中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平竞争审查中的征求意见环节可与之一并进行,但应当将《意见》和《细则》注明为征求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起草处在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意见》和《细则》逐一审查,不得遗漏。需要适用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理由。
具体的审查标准,以及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起草处可参考《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见附件1)。
第七条起草处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问题时,可向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审查完毕后,起草处应当将审查情况梳理汇总,如实填写《审查表》,随政策措施的具体文稿一并呈办领导审批,并提请办主要领导在《审查表》末“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一栏签字。
第九条政策措施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印发的,起草处应在提请研究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一并提交《审查表》。如未提交的,研究规划处在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时应当予以指出。
第十条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起草处应当将《审查表》随政策措施的文本,送人事秘书处存档案备案。审查基本流程附后(见附件2)。
第十一条政策措施印制完毕,各处室将《审查表》、会议纪要交人事秘书处存档。
第十二条研究规划处对我办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行台账管理。台账包含每件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施行时间、有效期和起草处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研究规划处根据要求,安排政策措施的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应当抄送起草处。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且政策措施是以我办名义制发的,起草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该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是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起草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