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1月2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这是全国第一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1986年1月10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分总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合同的管理、奖励与惩罚等7章,共44条。
此规定实施后,强化了经济合同的管理。至1990年底止,全市成立了合同仲裁委员会14个,合同管理小组409个,制定了规范性的合同用纸4类,共11种,促使全市绝大多数企业做到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合同。1989年检查了全市42000份经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仅有1份。这个法规实施5年间,全市共仲裁了经济案件3680宗,挽回经济损失317238万元。
此后,广州市人大先后对这个法规进行了两次修正。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经过修订的《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1997年7月26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二次修正的《广州市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于1997年8月13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