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是继中英《南京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之后,法国侵略者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又一个不平等条约。
鸦片战争以前,法国对华贸易远不及英美两国,中法交往也相对较少。鸦片战争后,法国不甘心英国独占在华利益,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8月遣专使剌萼尼率兵船7艘、轮船1艘来到澳门。他要求与两广总督耆英会晤,却不透露来华目的,而是故意放出各种风声,忽而说要与中国结好,共同抗英,忽而说要求天主教弛禁,忽而又说要占据虎门,使耆英大感困惑。10月初,剌萼尼正式开始与耆英谈判,援英美先例提出订立条约的要求。10月24日,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一艘法国兵船阿吉默特号上,耆英和剌萼尼签订了中法《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史称《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共36款,法国据此轻易获得五口通商、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及最惠国待遇等重大特权。此外,还攫取了一些新的特权。条约第二十二款规定:法国人可在通商五口建造天主教礼拜堂、医院、学堂等,并可租赁房屋及行栈贮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其“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同款又规定:“倘有中国人将佛兰西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这就给清政府强加了保护教堂的条约义务,为外国人利用宗教在华从事各种侵略活动开了先例。
法国通过《黄埔条约》取得的权益,实际上已超过了《南京条约》和《望厦条约》。根据片面的最惠国待遇,英美等其他国家也同样取得了《黄埔条约》所规定的侵略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