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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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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业  务
  • 来源: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 日期:20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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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1950年以前,只有传统的法定检验及委托检验两种。经过开发,至1987 年先后增加了公证鉴定、地方法定检验、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出口食品的船舱 集装箱检验、包装 /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国外委托检验、出国检验等 8项新业务。自1984 年后,除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外,同时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1950 年只施检出口商品25203 种、进口商品4 17 种,至1987 年增至施检出口42 307 种、进口18 68 种,分别为1950 年的 150%和350 %。从1954 年起,经检“合同规定须商检”的进出口商品逐年增多,到1987 年经检此类出口商品递增至435种。

法定检验工作,分进口商品检验及出口商品检验两部分。检验每种商品,除依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外,根据商检机构人员、设备、技术条件及商品的具体情况或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方式方法。采用任何一种检验方式方法,都以把好质量关、促进生产为目的。

(一)进口商品检验的方式方法

  1. 自检——由商检机构自行检验。

  2. 共检——由商检机构与有检验条件的收货、用货部门共同检验,并由商检机构作

最后决定。

  3. 组检——由商检机构组织具备检验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承担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验任务,并由商检机构审查核实检验结果。

  4. 组织评议——这种方式是从1955 年起对苏联、捷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民主德国和朝鲜等国家到货,经收用货部门验收发现质量有问题而确属发货人责任的,由商检机构根据外贸部颁布的《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到货检验及出具异议书办法》规定,召开评议会,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决定处理办法。1958 年,中苏贸易中断,到货 评议工作停止办理。

  5. 驻厂检验——对进口成套设备,由商检机构派出技术人员,参与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检验办公室,负责对收货部门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 凭厂检单复核出证——对经考核及格的厂矿企业检验合格的商品,由商检机构查无误,凭其检验结果单核发检验证书。

7. 出国检验——根据申请人或合同要求,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到国外发货人仓库 或出口港于货物装船前作现场检验或抽样回来检验。

根据1984 年国务院发布的《商检条例》规定,一切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后,始准安装投产、销售及使用;检验不及格者,发证由订货部门向外索赔或作退货、换货、降价等处理。

(二)出口商品检验的方式方法

1. 自检。

2. 共检。

3.组检(与进口商品检验方式相同,但共检是与生产部门或出口部门共同检验)。

4. 预检——准备出口而未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定检验商品,出口单位为了解品质情况,可申请预检。如检验合格的,先发给《检验结果单》,待签订了合同及出口时视情况换发《检验证书》出口。

5.凭样检验——贸易合同规定凭小样成交的出口商品,由申请人提供经买卖双方签封的成交小样交商检机构检验,确定小样质量与出口商品质量是否相符。

6. 驻厂检验——由商检机构派出专业人员长期驻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口前 进行检验。

7. 驻产地检验——派出专业人员(或队伍)在产品收成、加工、出口过程中进行检 验(如出口柑桔等)。

8. 口岸查验——派出专业人员或设置商检机构在口岸对本省及外省商检机构经检合格的出口商品,运抵口岸出口时进行验证及抽样检查货物,如货证相符及质量没有变化,才给予放行。否则,不准出口,或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才准出口。

9. 凭厂检单复核换证——对经考核及格的厂矿企业检验合格的商品,由商检机构复 查无误,凭其检验结果单核发检验证书出口。

一切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者,不准出口。

二、检务

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商检业务的发展,以及机构的调整、扩大,广州商检局检务部门先后取名为报检课、检务科、第六业务处及检务处。其职能:对外是联络商检业务的窗口,对内是沟通检验与管理工作的纽带。

建国初期,广州商检机构检务工作在未有新的规章制度之前,是在原有基础上经过整顿开展起来的。当时,检务工作的基本内容有:接受报验、抽样封识、签发检验证单。随着商检业务迅速发展,这三项基本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根据新情况、新要求进行了革新,其内容和作用已产生了质和量的变化。80 年代,检务工作更采用了科学的管理方法。

(一)接受报验

  接受申请人报验进出口商品及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单证资料,是商检机构执行质量检验与管理的第一关。

  建国前,进出口贸易业务完全被官僚资本企业所把持,检务部门受到很大制约,也碍于地方势力,难以把好第一关。在商检机构制订的《报验须知》中只规定了一般申报手续,没有订明通过报验来把关的具体做法,使检务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

建国后,商检机构以“为对外贸易服务,维护国家信誉”为宗旨,及以执行品质管制为己任。为此,商检机构明文规定“申请人报验时,须提供有关合同、信用证或其他有关资料”、“凭样成交的,还须提供小样”等。同时,颁布了新的《进出口商品报验须知》,规定“报验部门必须严格审查报验案件,合乎要求的才能接受报验”。这样,既可防止不法商人混水摸鱼,也可促使买卖双方“重合同、守信用”,以质取胜,遵守贸易信誉,以达到把关与促进贸易的目的。

(二)抽样封识

建国前,商检机构的抽样和封识两项工作,是由报验部门的抽样人员在现场(码头、船舱、仓库)一并进行的。除对每批受验商品依一定比例件数或重量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检验外,同时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包装种类(如麻袋、纸箱、木箱、铁桶等),采用不同方法把部分或成堆货物封识起来(用封条或铁丝加铅粒固封),以防不法商人掉包换货而致货证不符。建国后,商检机构继续执行这种封识制度。但自1956 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鉴于对外贸易已实现了国营化,取消了这种封识程序。

1955年,采取抽样和检验两项工作“一竿子到底”的做法,目的是使检验人员能够了解商品结构、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数(重)量、样品处理方法及货物仓储等全过程,以利于进行检验。据此,广州商检局改革老陈规,将原设在报验部门的拣样组撤销,把全部拣样人员分别调配到各个检验室去,由各主管检验人员领导、指导、协助进行取样。实践证明,这种新的做法,减少了工作环节,保证了样品具有代表性,提高了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发证效率。这种做法得到商检总局的肯定,并一直执行至今。

(三)签发检验证单

建国前,商检机构所发出的检验证单只有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证书》、《放行单》、《不合格通知单》,少量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检验证书》、《不合格通知书》,以及出口商品的《委托检验结果单》共 3大类 6种。那时,由于机构设备简陋,所发出的证单(直至建国前夕),除英译本用打字机打字外,均用手写。这样即不庄重,又不美观,也易被伪造。

建国初期,商检机构总结了经验教训,重视证书质量。除了上述3大类检验单证按规定要求签发外,随着商检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增加了公证鉴定、普惠制产地证、一般产地证及国外委托检验等新业务的检验/  鉴定证书。前后合计有7 大类30 多种检验证单。所有证单,除规定分别用中文、英文、少量用法文以及50 年代的中苏贸易还使用过 俄文打印外,从70 年代起增置了新型电子打字机、四通打字机打印。80 年代又开发应用电脑进行统计业务。从报验到制证,过去需用三四个人,经过十三四道手续,现在只用一个人费 30分钟就全部完成。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并方便了出口,提前结汇。(附图 421

五六十年代,广州商检局对证书格式、内容、用语、装潢等方面做过多次革新。特别是对公证鉴定向外索赔证书,借鉴国外较先进的经验,改进了检验证书的形式、格局,提高了证书质量,为索赔争议提供了优质有效的凭证。197827 日,外贸部商检总局强调“商检证书是进出口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交接凭证,是商检政策和技术水平的全面反映,证书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据此,广州商检局又总结了多年的实践经验,制订了《报验、审签、出证规定》,对每个签证工作环节和工作流程都订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实行了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审签制度,使证书质量更进一步提高。

建国后,广州商检局每年签发检验证单数量,除“文化大革命”期间业务收缩外,各个历史阶段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如以建国前的1948 年全年发证4252 宗为基数,与建国后的1958 2.46 万宗、 19663.88 万宗、1978 6.69万宗(分别是50 6070 年代中发证最多的一年)、1985 11.94 万宗及1987 32.53万宗作比较,则发证量比1948年分别增幅5.8倍、9.13 倍、15.7 倍、28 倍及76倍。

历年来,在国内外曾发现有涂改及伪造商检证单等违法事情,商检机构均已根据《商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了罚款处理,给违法者以应有的处罚。

检务工作除上述三项基本任务外,还负责贯彻《商检条例》和有关法令、规定、协调全省工作任务,计收及调整检验费率(额)等。但自1984 年公布的《商检条例》,订定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任务后,原属检务部门主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已划归1985年新设立的监督管理处接管。(附表 42 1、表4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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